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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豫F****3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龙安区西洪沟村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G341国道“10kv孟4#1曲沟南014号”线杆处时,与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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