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沭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沭县**路**镇政府西,将由南向北过路的行人夏某某撞伤致死。经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0665****
2、_卷材料一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