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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冯某,曾用名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花园*号楼*室,现住平潭县潭城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1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AZ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潭县向学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世纪学校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栏杆,造成被告人冯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接电人员游某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勘查,并在医院由护士对被告人冯某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8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闽AZ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部及左侧与事故路段在车辆行驶方向左侧的道路中间隔离栅栏发生过刮撞,可以排除该车事发前与其他车辆相碰刮的可能性。经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倞希

检察官助理:林若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现取保候审于平潭县潭城镇**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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