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中专文化程度,汉族,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县,户籍所在地**省**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路**小区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衍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县**城关路**号,联系方式: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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