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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冯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东兴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桂P****2号小型轿车在东兴市市区道路内行驶,后在**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6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冯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荣虎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冯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东兴市**镇**街**号;

2.公安侦查卷贰卷及光盘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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