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7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太原**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忻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栋**单元**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太原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3时02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C牌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出发,沿南内环桥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店区**匝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方式:1890341****。
2.本案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