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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址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冯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东环路与国防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忠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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