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正阳县**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45分,被告人冯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小型新能源电动车行驶至正阳县**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鉴定被告人冯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李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伟
检察官助理 :余存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