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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妨害公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33X,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住****************组。曾因妨害执行公务,于2019年7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2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到黄龙派出所报警称:乘客冯某不给车费,还给司机打了。黄龙派出所民警生某某在所内处理该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冯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先后多次辱骂、殴打民警生某某及协警张某某、娄某某、徐某某,致使民警生某某、协警娄某某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生某某、娄某某之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娄某某、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妨害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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