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到黄龙派出所报警称:乘客冯某不给车费,还给司机打了。黄龙派出所民警生某某在所内处理该案件时,案件当事人冯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先后多次辱骂、殴打民警生某某及协警张某某、娄某某、徐某某,致使民警生某某、协警娄某某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生某某、娄某某之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娄某某、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妨害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潮
(院印)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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