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圩。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其位于高州市**镇*圩的住宅三楼大厅,容留冯某峰、冯某宏、张某某三人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杰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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