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寅、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与被害人林某甲(17岁)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纠纷。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乙叫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的朋友“**”(未到案)用衣服裹头蒙面,并持刀、伸缩棍、摩托车防盗锁等工具,到吴川市**镇**村**路口将**镇**村的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随意殴打致伤,其中林某甲头部、腰部受伤。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林某乙的脸部受伤,由于受伤轻微放弃做伤情鉴定。被害人林某甲及其监护人林某丙向派出所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冯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梁某某、林某丁、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寅、冯某甲无故生非,结伙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附:
1.被告人冯某寅、冯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