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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抢劫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冯某于1999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以(1999)唐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0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以(2000)唐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以(2005)唐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不服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保刑终字第2232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县人民法院以(2010)唐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发回重审,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9日以(2011)唐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4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被告人冯某与冯某甲(已判)预谋合伙在唐县民政局门口抢劫被害人耿某某携带的彩礼。2017年7月11日上午9点20分许,冯某甲以结婚登记的名义将被害人耿某某及其家人骗至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门口,被告人冯某等人合伙以暴力方式将被害人耿某某携带的十万元现金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现在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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