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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47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多伦县**村委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000年因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11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号。

被告人丛某某,女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01822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11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9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号。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丛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7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受侵犯的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受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8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丛某某在20176月从河北省平安堡、多伦县等地购进低价散白酒,再掺杂矿泉水、冰糖勾兑成酒装瓶装箱,后又到山东郓城**包装厂侯某处订购“**”酒瓶6000个、包装箱1000个、及配套瓶盖、商标、防伪码、包装盒、胶带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制作内蒙古**酒业公司经销“**牌”“**酒”并将该酒销售至河北省丰宁县**乡、多伦县**镇、**乡、****镇、**等地的多家商店、饭店及个人。经核实,二人自20181013日至20181119日,共计销售自己勾兑装箱的伪造“**酒”276箱,销售该酒违法所得4.7余万元,库存伪造“**酒”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为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多伦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文件、工业品买卖合同、谅解书、搜查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内蒙古**酒业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账笔记本、二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丛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法院

检察员:卜远欣

201993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多伦县汇宗北路100号。

    2、被告人丛某某现住多伦县汇宗北路100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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