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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果园**农庄旁一出租屋1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20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行政拘留。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住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30日微信分别转账3000元、1200元给被告人何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冰毒)。何某某于2019年8月中旬去东莞向谭某某购买了1200元约2克毒品,于2019年8月底回湖南郴州时分两次,向“胖子”总共购买了2100元约5克毒品,并将所有购买的毒品交给冯某某。因购买的毒品数量不够,何某某退还冯某某200元,何某某从中获利700元。冯某某向何某某购买毒品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11日将毒品贩卖给陈某某,获利1050元。

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深圳市宝安分局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并查获毒品一小包(重0.93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两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龙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涉案毒品、被告人作案手机等均扣押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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