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号。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2012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合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路**路**栋**梯**房,用携带的工具开锁后,由被告人冯某某看风、被告人余某某入内盗去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房间内的足金项链、铜项链各一条(共价值人民币309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少威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冯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缴获的足金项链、铜项链各一条,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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