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毕业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四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冯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四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四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七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七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四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等八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四人合伙从2019年01月24日始,在河南省尉氏县大桥乡大槐树村东地冯某某承包的观赏花树园一简易房内,提供赌博工具开设赌场,并组织人员到赌场内以麻将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雇用冯某甲、郭某某、郭某甲等人在外边放风。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帮忙并提供赌资结算服务。截止到2019年01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马某甲、马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四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郭某甲、郭某某、分别非法获得工钱200元。冯某甲未获得工钱。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马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到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4月9日到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冯某某等八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大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马某某、郭某甲投案自首的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场扣押赌资、对讲机、麻将、录像硬盘的情况。微信转帐截图证明赌资流转及李某某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的情况;交款凭证证明马某甲、马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四被告人退出非法所得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赵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屠某某、吴某某、郭某乙、李某戊、马某乙的证言证明冯某某等八名被告人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放风,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等八人的供述证明八被告人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放风,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马某甲、冯某甲、郭某某、郭某甲、李某某等八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为赌场放风,提供赌资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何献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4.退赃凭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