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98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南段自家经营的**足浴店内,容留卖淫女单某某、陈某甲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虬 龙
检察官:高 鑫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