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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吴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参与赌博,2018年5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武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马某某带领辅警到**乡**村处警执行公务时,遭到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等人阻拦。吴某某揪住民警马某某衣领,冯某某对民警吵骂,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随后**派出所民警于某某带领辅警赶到现场增援,冯某某、吴某某等人对民警辱骂,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引起大量群众围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廷磊

闫 涛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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