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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横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沟**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再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经人介绍,先后到越南海防市参与互联网赌博平台组织他人赌博的活动,从中牟利。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等人按照上线的安排,到越南海防市**都市区**栋**房,从事网络赌博平台“甲**”、“乙**”等在中国境内网络的宣传、推广,招揽中国境内赌客,向赌客提供赌博会员账号、投注账号并引导赌客在网上操作投注等工作,每月收取固定报酬,并根据每月业绩提成。

上线人员不直接参与日常工作,指定冯某某担任该房间内主管,负责工作安排、对新加入成员的培训、开销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则在冯某某的安排、指挥下,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链接赌博平台的网址、APP进行宣传,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大量添加网友,推广赌博平台,发送平台APP、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工具二维码等,招揽赌客投注赌博。冯某某等人通过代理账号定期登陆赌博平台及后台,查看会员数量、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冯某某还定期将情况向上线进行汇报。赌客下载“甲**”等赌博APP、扫描支付二维码投注充值后,通过APP内置的游戏进行赌博。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等人在前述E03房内被抓获,当场查获了手机、电脑、记录单等物品一批。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共收取赌资金额至少17190673.32元。其中:

1.实名认证为林某乙的支付宝账户从2019年3月9日至5月8日收款,共收取赌客投注278720.59元。

2.实名认证为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从2019年5月15日至5月28日收款,共收取赌客投注161559.04元。

3.支付宝实名认证为张某甲的账户从2019年4月开始收款,截止案发时,共收取赌客投注693236.1元。其中:

从2019年4月29日至6月3日,共收取赌客张某乙投注265159元。

从2019年5月6日至5月25日,共收取赌客“某某甲”(支付宝账户名)投注299100元。

从2019年4月24日至5月19日,共收取赌客“某某乙”(支付宝账户名)投注13050元。

从2019年4月24日至4月27日,共收取赌客“某某丙”(支付宝账户名)投注15700元。

从2019年4月28日至4月29日,共收取赌客“某某丁”(支付宝账户名)投注6898元。

4.开户名为“**商贸部”的工商银行账户从2019年6月6日至7月8日收款,共收赌客投注11955941.19元。其中,收取赌客张某乙投注464000元。

5.开户名为“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浦发银行账户从2019年4月2日至5月26日收款,共收取赌客投注410121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手机、电脑等;2.书证:出入境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单、QQ、微信等聊天记录、赌博网站会员名单、赌博网站页面截图、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赌客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和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董某甲、董某乙、余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扣押、辨认、电子物证检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的微信、QQ、支付宝等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设立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颖

检察官助理  吴俊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林某甲、谢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拾柒册,光盘玖张,硬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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