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地为韶关市浈江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

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

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地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FYD****白色小轿车搭载其与被告人赖某某前往韶关市曲江区**路段实施盗窃,到达案发现场后,冯某某与赖某某将放置在路边的4根全新尚未安装使用的“路灯灯杆伸臂”搬运至周某某的车上,后由周某某将盗窃所得物品运至冯某某的煤场中。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4根全新未安装的“路灯灯杆伸臂”价值为260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冯某某的煤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路的养鸡场内)进行搜查,当场扣押被盗赃物路灯灯杆伸臂4根。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发还路灯灯杆伸臂4根给被害人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林某某(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于2020年8月20日已收到冯某某家属赔偿被盗损失费用4000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霞

检察官助理:邱付山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