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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惠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F。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叶某甲(已起诉)、叶某乙(刑拘在逃)于2017年5月至4月期间,为赚取汇率差价,向多名外地买家出售外汇。在交易过程中,由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通过手机、微信等联络工具与对方买家联络,并商谈汇率等事宜,在达成买卖意向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将冯某某指定的收取购汇资金账户发给对方买家,同时对方买家将购汇账户发给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从上家收入大额购汇资金后,利用网银快速分拆资金至其关联账户及多层次下级账户,再利用大批量出借、出卖或出租的众多个人账户个人购汇额度进行分拆购汇(个人当年购汇限额5万美元),并通过网银所购外汇汇往事先开设在香港的收汇账户,后汇给对方买家指定的收汇账户。

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出售外汇的交易如下:1.向马某某收取人民币18647716元,全部拆分购汇后支付给马某某;2.向卡某甲卡某乙父子收取人民币42405926元,全部以上述方式拆分购汇后支付给二人;3.向黄某某收取人民币6468765元,全部以上述方式拆分购汇后支付给黄某某。4、向被告人周某某收取人民币65452921元,全部以上述方式分拆购汇成外汇支付给被告人周某某指定的外汇账户。被告人周某某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间,收取黄某某人民币8835578.5元后,出售外汇美元给黄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冯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胡某甲、胡某乙、曹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卡某乙、卡某甲、卡某丙、王某乙、叶某丙、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冯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系初犯、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131********)、周某某(136********)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补充材料4张、取保候审决定书2张。

3.手机2部、缴款单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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