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路**号。2017年因开设赌场被广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镇镇**巷。2011年因抢劫被广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14日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四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王某乙三人(三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多次在广南县**镇辖区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邹某甲、邹某乙、王某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某、查某某、王某甲三人为股东,唐某某为“放风”人员积极提供帮助,伙同邹某甲、邹某乙、王某乙(三人另案)等人在**镇潘某某家租房开设赌场,通过“推筒子”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2016年10月6日,曹某某到王某乙、邹某甲等人开设在潘某某家的赌场,与王某乙等人发生争执,后王某乙、邹某甲邀约被告人唐某某、查某某、王某甲等人到邹某甲家集中,持刀具再次回到**街追赶曹某某等人。在追赶过程中,唐某某、邹某乙用刀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殷某某砍伤,经鉴定,殷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曹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殷某某与邹某甲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3、2017年10月14日晚,邹某甲和王某乙等人相约在广南县*镇尚KKTV附近打架,被告人冯某某受邹某甲、邹某乙指派电话邀约邱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其家中聚集,携带器械先后赶到事发现场参与斗殴,后被民警鸣枪制止。事件造成王某丙在斗殴中左手手指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2017年底,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以邹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利益,向时在珠琳派出所工作的消防辅王某甲行贿2000元被拒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3.证人邹某甲、邹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王某甲、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王某甲、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四被告人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唐某某、王某甲、查某某的刑事责任。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王联云 李晓芬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冯某某电话:157****8298;唐某某电话:138****8840;王某甲电话:151***9996;查某某电话:151****6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散件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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