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同月2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共同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188号模具厂内、纬三路127号厂房内,采用硬牌牌九的形式,组织周某某、陈某某、任某某等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 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候审(电话:1347458****);被告人姚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村**号候审(电话:1380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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