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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安某某非法经营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979********,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职工,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302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9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七星牌、红双喜牌、555牌等品牌香烟。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门口、青岛市**区“青岛世泰**”门口、青岛市市市北区**路、***路附近,先后多次向王某某销售七星牌香烟690条、万宝路“烟弹”56条,共计人民币266760元。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附近、青岛市市北区**路附近,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安某某销售七星牌香烟300条、红双喜牌香烟1695条、555牌香烟275条,共计人民币198500元。

后被告人安某某将购买到的香烟对外销售。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附近、青岛市市北区**路“美达尔”烤肉店门口、青岛市市北区**路**号门口、青岛市崂山区**路附近或以邮寄的方式,先后多次向徐某某销售七星牌香烟95条,共计人民币26975元。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甲“龙潭山庄”门口,先后多次向钟某某销售七星牌香烟433条,共计人民币109580元。

后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公安机关从冯某某处查获七星牌蓝盒软包装(3MG)香烟125条、七星牌硬盒包装(7MG)香烟25条、七星牌硬盒包装(10MG)香烟45条、七星牌软包装(14MG)香烟10条、万宝路品牌硬盒包装(5MG)香烟1350条、红双喜牌硬盒包装香烟25条,经鉴定均系真品卷烟,总价格为人民币1849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示意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冯某某、安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旻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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