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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庄某某开设赌场案)_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6年9月27日被保康县公安局罚款叁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康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庄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6月10日因赌博被保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5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7月1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位于保康县**镇**小区家中,利用一台电动麻将机开设赌场,先后召集郝某某、汪某某、王某甲、李某、王某乙、孙某某、邓某某、齐某等20余人以100元定漂100元的赌码进行“卡五星”赌博,约定三小时为一局,冯某某每局每人收费200元。2019年2月21日20时许,冯某某再次召集郝某某、汪某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查扣赌资2.25万元及自动麻将机一台,冯某某共非法渔利8万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庄某某明知冯某某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参赌人员信息、为赌场介绍参赌人员,分得赃款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麻将机、赌资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郝某某、李某、汪某某等人证言;4.手机电子数据;5.被告人冯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雪梨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联系方式1399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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