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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栋**。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河南省孟州市**乡**村**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U*****(豫U****挂)号危险品运输车装载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钛行驶在许广高速案发路段行车道时,在其后方快车道由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的湘B*****(湘B****挂)号危险品运输车欲超越张某某所驾车辆,张未刻意减速,行驶一段距离后,张某某驾车减速,冯某某趁机超车,因对张未减速让行不满,在车辆未完全超越时故意向右别了张某某所驾车辆,迫使张某某连忙采取措施避让。前行一段路程后,张某某驾车反超冯某某的车回到行车道,并观察后视镜,冯某某持续变道又欲超车,在此过程中张某某驾车也跟着变道一直压制冯某某所驾车辆,不让其超车,同时造成后方其他社会车辆尾随不敢超车,影响路面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接着冯某某再次驾车超越,并在未完全超越时又故意向右别了张某某所驾车辆,再次迫使张某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之后两车再无交集,直至被民警拦截。

2019年10月27日、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分别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和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和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两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36741****,1736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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