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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9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深泽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意欲进行融资,与他人商议先后注册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食品有限公司、东平古镇贡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公司等公司。被告人冯某某任东平古镇贡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酒水销售。

2019年5月16日,东平古镇贡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公司在邵阳市大祥区**街租赁门面开业。该公司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酒业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食品有限公司需要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投资,承诺客户每投资4000元到期返本息5000元,投资8000元到期返本息10000元,三个月还本付息,上不封顶;另外客户也可以到山东公司进行考察。被告人张某某任经理,主要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取投资现金。同案人于某某(另案处理)任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开展业务、POS机刷卡等。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放传单等方式拉客户前来投资。被告人张某某按照冯某某的吩咐,每天下班后按25%的比例将其收取的现金存入冯某某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2156860000********,5月17日至5月29日共计存入56300元。因被告人张某某认为该公司从未销售过酒水、专门寻找老年人前来投资等行为可疑,2019年6月5日其从冯某某处领取工资后离职。被告人张某某离职前,该公司共计吸收集资参与人投资金额272200元。

2019年6月24日,因承诺集资参与人到山东公司进行考察一直无法兑现,东平古镇贡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公司关门。至此,该公司先后共计吸收集资参与人三十余人次前来投资,吸收资金共计328200元。被告人冯某某从中获利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9月14日,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在吕梁市离石区**村附近居民区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同年10月30日,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民警在新平县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开门收费站旁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为在逃人员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东平古镇贡酒业有限公司邵阳**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明细清单、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数据、房屋租赁合同书、宣传资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收据及借款合同、承诺书、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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