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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楼村**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3月15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曾用名商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邹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0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梁山县**镇**路**号,现租住于梁山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5月2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屯**村**村**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6月2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丁、徐某丙,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济宁市**厂退休职工,住济宁市**楼**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2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现住泰安市宁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5月2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8日、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8月2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冯某某开发蒜小宝平台,该平台以购买“蒜小宝币”虚拟货币能够获得最高9倍收益为噱头,在无实体产品交易的情况下,引诱他人购买“蒜小宝币”成为会员,根据会员推荐先后顺序发展下线人员,组成特定的网络架构,并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发放资金等依据,通过线下交易、线上拨币方式吸收会员资金580余万元,发展会员账号4800余个,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在蒜小宝平台运营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任执行总裁,负责平台总体运营,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等作用;被告人商某某任后勤主管、被告人王某某任行政总裁、被告人朱某某任运营总裁,三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等作用;被告人徐某甲任行政部负责人,亦是蒜小宝平台报单中心之一,在金乡县**汶上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0余人,层级在3级以上,吸收会员资金40余万元,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宣传等作用;被告人徐某乙任教育部讲师,在传销活动中起宣传、培训等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纸质账目、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耿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发展会员账号4800余个,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至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海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商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楼**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泰安市宁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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