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案发时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1990年5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案发时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2019年1月25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队**号二楼东侧厂房,租赁给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实际负责人权某甲经营羊毛衫厂。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安监、村委会多次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仍拒不整改。2019年5月24日1时15分许,该二楼东侧厂房发生火灾,造成在该厂区居住的**服饰公司员工张某乙、陈某某死亡、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烧毁约4万余件羊毛衫的重大财产损失。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因电器设备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均系因火灾引起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权某甲作了部分供认。
事发后,被告人权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先期赔偿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人民币5.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权某甲作了部分供认。
2.证人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信息反馈表、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甲、顾某某的证言,浦东新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告知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2019年**镇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镇2019年度村(居)综合考核指标部门分配表》、情况说明、**镇安全生产监察队工作职责、安全协管员工作内容等书证,证实公安民警、安监部门、村委会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及对本区**镇**村**队**号一楼、二楼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的消防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签署该承诺书的情况。
4.营业执照、租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权某甲以**服饰公司名义向被告人冯某某租赁事发地厂房经营的事实。
5.同案关系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权某甲、其协助管理,该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证实火灾发生时厂区内住有7人,2名女员工张某乙、陈某某在火灾事故中死亡,被烧毁约4万件羊毛衫,合同加工金额为人民币90余万元;证实2019年4月中旬,**村安全负责人来**服饰公司检查,指出灭火器配备不足及羊毛衫厂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并证实**服饰公司曾于2018年10月因占用消防通道被消防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6.证人权某乙、高某某、孙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们均住在**服饰公司宿舍内,在火灾发生后从窗户爬到外面屋顶逃生,另二名女员工在火灾中死亡,并证实厂区内只有一个通道,另一个通道锁掉不畅通。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镇**村**队**号内住有十几个人。
7.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服饰公司倒毛车间内电器设备及使用情况。
8.服装加工合同若干,证实**服饰公司在火灾中被烧毁的部分羊毛衫的数量合计39,765件,合同加工金额为人民币901,687元。
9.火灾现场勘查笔录(附火场力量部署图、平面图、电器线路敷设图)、火灾现场照片、火灾扑救情况说明及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消防救援及物证提取情况。
10.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证实经金相分析,火灾现场提取的物证中试样10-1为电热熔痕,试样15-3、16-1为一次短路熔痕,试样12-1为二次短路熔痕,其余试样均为火烧熔痕。
11.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上海市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说明记录、相关说明及补充说明、《上海市**服饰有限公司消防违法行为明细》,证实涉案火灾发生时间、起火点、火灾成因及**服饰公司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
12.接受证据清单、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民警进行消防检查的情况;道路监控录像视频,证实消防车进入事发地救援情况。
13.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权某甲的家属已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先期赔偿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谅解,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乙家属人民币5.5万元。
1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10月19日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因占用疏散通道构成消防隐患,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15.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复,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劣迹情况;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权某甲的前科情况。
16.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的到案情况。
17.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权某甲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致2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0178****;被告人权某甲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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