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号(羁押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非法获利,自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和冯某乙、莫某甲、何某某(均在逃,另案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村附近一空地处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冯某某负责望风放哨,偶尔负责发牌、带客参赌;李某某负责望风放哨;何某某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莫某甲负责保管抽头渔利钱,并将钱款转交给冯某某;冯某某在赌场中无利息放贷给赌客,并获取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约三十人,赌注为50元起上不封顶,每盘赌资三千到五千元不等,每盘抽水一百元到几百元不等,每天从赌场中非法获利约一万元。至案发止,该赌场累计非法获利约100000元,冯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李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10月11日15时许,民警在江城区中洲街道和平村附近一空地抓获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和违法人员莫某乙、杨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博用的赌具、赌资7000多元等物品。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证据有:1.证人莫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4.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犯罪中所获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20年2月24日
附注: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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