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冯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镇。2011年12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2008年12月19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2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本案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去到本区桥南街**大道**号**梯间,盗去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珑途TDR004Z电动车一辆(电机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2元)。
2020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路**大街**巷**号之**门口,盗去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银色喜德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20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路**号门口,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TDT1097Z电动自行车1辆(电机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20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经合谋后去到本区市桥街西堤路机关幼儿园门口对面人行道,盗去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该处的雅迪TDT1172Z电动自行车1辆(发动机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1元)
2020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路**大街**栋**号门口,盗去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蓝色英蓝德牌TDP01Z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冯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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