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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李某某等五人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菏泽市牡丹区**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0********,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菏泽市牡丹区**庄**坊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居住于菏泽市牡丹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5********,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镇**村**庄**号,现居地菏泽市龙田府邸小区1号楼703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居住于菏泽市**小区**号楼**单元2008。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宋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在山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窃取黄精268公斤,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8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所作的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敏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9年元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宫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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