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2********,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宁安市**镇人,捕前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2011年11与人1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衡水市功案件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因吸毒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1月11日因吸毒衡水市公安局高新区开发分局(原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4月30日因吸毒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现住邢台市隆尧县**镇**村。个体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9月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该两案件合并办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听说从事磷化铁钉利润比较大,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磷化铁钉工作的张某甲,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二被告人商定共同建磷化铁钉作坊,由冯某某提供资金及场地,张某甲提供设备、技术及客户。后被告人冯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看厂房及收取拉货单据,并以被告人李某某的名义在衡水市桃城区**村北租了一处厂房。2018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张某甲开始建磷化作坊,为了节省费用,该二被告人商定在厂房院内挖两个渗坑用于排放磷化铁钉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挖渗坑的过程由被告人李某某在场负责。2018年10月初磷化作坊建成后开始进行铁钉磷化,直至2019年1月份案发,期间磷化产生的废液全部排放至渗坑内,且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经衡水恒润环境监测公司对渗坑内的废液进行取样鉴定,重金属锌含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水质标准10倍以上;经沧州市科技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的废液属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腐蚀性;经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渗坑内废液中污染物总铬超过排放浓度限值5.8-10.8倍,总锌超过排放浓度限值72.0-85.5倍,总铅超过排放浓度限值0.8-1.6倍,总镉超过排放浓度限值1.6-2.7倍,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货车及简装液体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冯某某抓获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杨某某、杜某某、班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卢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广新
代理检察员:丰 娇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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