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2016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9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开车前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步行街辣员外饭店北侧,和被告人李某甲的前女友李某乙见面,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的随行同事被害人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李某乙将被害人于某某等人劝离,此时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又追过去殴打对方,被告人冯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于某某腹部捅伤,并殴打了鲍某某,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殴打了张冉。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到案经过、照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及特赦裁定书、谅解书以及收条、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晨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作案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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