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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杨某等4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县,住**镇**村**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住沈阳市**区**社区**楼**门**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住**市**家园**栋**门**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间,曹某某(已判决)在其湖南省郴州市的家中,用自己手机先后建立“禁言(特片)1群”、“禁言(特片)2群”、“禁言(特片)5群”、“禁言(特片)6群”、“禁言(特片)15群”、“禁言(特片)16群”、“精英(1)群 禁广告”、“精英(2)群 禁广告”等19个微信群,自己为群主,昵称“总裁”,总共发展群成员六千余人,并向上述19个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多条。后因昵称为“总裁”的微信号被封,曹某某以其注册的昵称为“冷漠”的微信号将多条淫秽视频链接发送给其注册的昵称为“倩姐”的微信号,再由“倩姐”分别转发给其微信好友向上述微信群传播,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均为曹某某的微信好友。其中,被告人冯某某(昵称为“冰鸿雪雁”)于2019年6月17日至8月6日间共向“精英(1)群 禁广告”(群成员252人)、“精英(2)群 禁广告”(群成员283人)发送视频或链接2018条,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或链接205条;被告人杨某(昵称为“二郞真君”)于2019年5月8日至8月6日间共向“禁言(特片)1群”(群成员342人)、“禁言(特片)2群”(群成员319人)、“禁言(特片)5群”(群成员376人)、“禁言(特片)6群”(群成员338人)发送视频或链接1607条,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或链接114条;被告人高某某(昵称为“执念”)于2019年6月1日至7月7日间共向“禁言(特片)15群”(群成员340人)、“禁言(特片)16群”(群成员318人)发送视频或链接830条,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或链接108条;被告人郑某某(昵称为“心痛”)于2019年7月4日至8月7日间共向“禁言(特片)15群”、“禁言(特片)16群”发送视频或链接1525条,其中包含淫秽视频或链接100条;2019年5月,丰南区的耿某某加入“禁言(特片)15群”,并多次在其家中观看上述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4部;

2、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羁押证明及等书证;

  3、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5、唐山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视频链接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高某某、郑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杨某、高某某、郑某某均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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