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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三亚市海棠区****社区**号,捕前原籍;因赌博,于2019年5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怀孕未羁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镇**;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冯某某在三亚市**巷租用万某某的家作为开设“换换麻将”赌场的场地召集他人赌博,每日自13时许开始至24时许结束,每日参赌人数约为10人,共计营业4日左右,冯某某获利约1200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到三亚市**镇**找到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甲商定以林某甲的房屋作为开设“换换麻将”赌场的场所,每日向林某甲支付人民币80-100元的场地费。当月14日起,冯某某召集赌博人员到**镇**参与赌博,冯某某从“换换麻将”每局牌局中抽水渔利人民币10元。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6日,每日参赌人数约20人,冯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500元。2020年7月17日14时许,公安干警将三亚市**镇**处的“换换麻将”赌场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950元。

2020年07月18日11时许,公安干警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7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麻将机二台、赌资人民币1950元;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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