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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6********,高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大街**号**座**房,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90********,初中毕业,务工,住山西省侯马市**乡**一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初中毕业,务工,住广东省中山市**镇**餐厅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受他人指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先后在上海当地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出售给他人,以此赚取报酬。

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受他人指使,来到广东省广州市,通过人脸识别方式注册营业执照后,先后到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一套手续(包含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等)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报酬。经查,被告人冯某某先后办理广州**运输有限公司、广州**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办理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协助办理广州**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

2020年6月24日上午,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大街)财务出纳魏某某被人冒充公司董事长通过QQ聊天软件以签合同需要支付保证金的方式骗取173万元,该款项由郑州恒**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其中450877元转账至被告人曲某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账户,1278930元转账至被告人冯某某出售的广州**租赁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交通银行回单、资金去向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办理银行卡资料、对公账户开户信息及材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曲某某、梁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曲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梁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曲某某、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娇

检察官助理:宋青松

2020年11月20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曲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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