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4年4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后于2017年2月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初,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在平湖市**街道**酒店、**酒店棋牌室内,六次组织许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冯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