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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42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3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9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9月12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共谋后,共同租赁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玉华村1组的土地共约570亩。之后,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挖机、推土机等在所租赁的土地上修建道路、鱼塘等,并在修建的鱼塘中蓄水,准备将鱼塘用于渔业养殖,后被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巡查发现。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在玉华村1组修建道路、挖掘鱼塘违法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187.624亩,其中耕地面积153.631亩(含基本农田133.542亩),耕地受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等书证;

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8089****;被告人王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9989****;

2.案卷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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