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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市****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舒兰市**街**大墙**侧一门市房内,召集陈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肖某某、边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设定10元、20元打晃为赌博方式,提供麻将作为赌具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非法获利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卡信息、侦查终结、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材料、行政处罚相关材料;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被查获时现场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田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招揽参赌人员并抽取红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4月4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处所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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