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97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宁县**乡**村**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大厦**单元**。2018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吉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开发区**号。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巨轮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6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身份证号142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安泽县**镇**村**号,案发前暂住山西省太原市**路**房。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7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号,案发前住址同上。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山西**公司1、山西**公司2及其子公司山西**公司3的名义,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金融部门批准,通过招聘业务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每年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与不特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人民币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被告人冯某某(**公司*中心**)在山西**公司1、山西**公司2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869万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1119万元,续签合同人民币750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61.2372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白某某(**公司*中心营销一部**)在山西**公司2担任业务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499万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815万元,续签合同人民币684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38.6162万元。归案后,被告人白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被告人徐某某(**公司*中心营销三部**)在山西**公司2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960万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694万元,续签合同人民币266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39.9643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退非法所得人民币39.9643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公司*中心**)在山西**公司2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2964万元(其中:新签合同人民币1760万元,续签合同人民币1204万元),领取薪酬合计人民币87.9018万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退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0357****;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0346****;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15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