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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白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62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2008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巷**号**-**-**号,现住石家庄赵县**乡**村**路**号。2018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9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桥西区**街**花园**-**-**号。2018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饭店内因乘坐电梯与被害人邱某某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对被害人邱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白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8年1217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白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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