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笔架山农场场部繁荣区**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物业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别名曹三,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7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路**号,捕前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6月1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捕前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楼**单元**号楼南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路**号,捕前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2018年5月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4月2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6日、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6日、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8日、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0月8日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1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31日、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8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自2013年起,高碑店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高碑店市某小区物业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某某组织曹某某、王某乙、贾某某、姜某甲、高某甲(在逃)、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等人以威胁恐吓、强行阻拦等方式强迫高碑店市盛祥嘉苑小区李某某、张某甲、韩某某、高某乙、佘美丽、高某丙等多名业主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物业购买装修用的沙子、水泥、防护栏等装修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为阻止高碑店市某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指使贾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等人将业主活跃人员张某乙停放在高碑店市某小区对面某底商前的黑色福特蒙迪欧汽车(车牌号:辽******)四条米其林轮胎扎毁,将业主活跃人员姜某乙位于某小区住所北面两间卧室的玻璃用石块砸毁。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乙被扎毁的轮胎价值人民币2048元、姜某乙家被砸毁的玻璃价值人民币221元。
(二)2014年4月一天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曹某某、王某乙以被害人段某某等人偷曹某某沙子为由,在高碑店市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段某某等人用来搬运沙子的三马车车棚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段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三)2017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高碑店市白沟镇某小区工地经理办公室,因工程质量与监理张某丙发生口角后,将张某丙打伤,双方已达成谅解。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敲诈勒索罪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冯某某以没钱给付工程款为由,迫使刘某某向温超(另案处理)先后贷款15万元,该款实际由冯某某支付作为工人工资发放。后因工期延误,冯某某、程某某、温超将刘某某赶走,并以偿还贷款利息为由对刘某某持有的施工吊篮进行扣押,将13套吊篮折账给外墙保温材料供货商裴某某。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13套施工吊篮价值为人民币71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四、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甲因与被害人杨某某之间存在矛盾,于2017年12月9日22时50分许组织其他三人(身份不详),让梁浩琛(在逃)将其带至定兴县国泰北街**处,王某甲等四人将杨某某左腕、左膝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五、违法事实
(一)2018年4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程某某、孙某某在高碑店市某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对姜某甲实施殴打,经高碑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姜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二)2017年11月一天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程某某在高碑店市某小区物业监控室内,为阻止某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用棍子及语言威胁小区业主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系高碑店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小区物业负责人,直接参与或参与强迫交易53起,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直接参与或参与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直接参与或参与强迫交易5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参与或参与寻衅滋事1起,故意伤害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直接参与或参与强迫交易5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担任高碑店市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盛祥嘉苑小区物业经理,直接参与或参与强迫交易32起,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甲自2013年至2015年担任高碑店市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盛祥嘉苑小区物业经理,直接参与或参与强迫交易49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甲、贾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合伙作案,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符合恶势力集团的构成要件,应予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刘群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程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碑店市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350322****;
2.刑事侦查卷宗拾册,社会调查卷壹册,补充侦查卷贰册,补充材料玖页。
3.换押证陆份;
4.证人名单肆份;
5.随案移交收据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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