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罗某运输毒品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78********,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69********,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望某某人,住望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本院退回望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8日,望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请被告人罗某联系购买海洛因,被告人罗某联系到贞丰县有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后,于2019年06月0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罗某到冯某某的住处将此事告诉冯某某:“已经联系到货源,每克620克。”被告人冯某某立即将62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罗某。然后被告人罗某在望谟以750元的价格联系到出租车驾驶员韦某某,请韦某某晚上送其到贞丰县办事。当晚19时许,韦某某驾驶贵EU****出租车到望某某城“**堂”附近接到被告人罗某、冯某某。当天晚上22时许到达贞丰县,珉谷镇贞丰县汽车站附近后,被告人罗某下车购买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罗某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后,电话联系驾驶员韦某某驾车返回望某某, 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罗某乘座该出租车从贞丰县返回望某某途中,在贞丰县珉谷镇“**加油站”附近被望某某公安机关查获,当场在出租车内查获海洛因119.94克,并将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及其图片;毒品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毒品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携带到望谟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梁大黻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诉讼文书卷1册,证据卷3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7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