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54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光头”,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5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6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凌晨0时至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伙同绰号“老表”、“小白”的男子(均另案处理)携带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周边,先后盗窃了三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6675元),后在逃跑过程中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窃车辆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摩托车、作案工具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被害人黄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作案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彬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欧阳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4册。
3.缴获的棕色手提包1个,工具1批(剪刀2把、锤子1个、六角匙5个、磁铁2块、扳手2个、插着钥匙锁头1个、螺丝批头2个),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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