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4日经本院羁押必须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务工,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胡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及胡某某为牟利,为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平台网站(平台一网址:http://egacmrtu.cn/agency/login/login.html、平台二网址:http://itcuatmx.cn/agency/login/login.html、平台三网址:http://aewvztl.cn/agency/member/agency.html、平台四网址:http://47.56.211.245/agency/login/longin.html)担任代理,将上述网站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生成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发送至QQ群、微信群,通过他人扫码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平台查获淫秽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2020年6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1381次;同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刘某甲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956次;同年1月起至案发,被告人钟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948次;同年3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方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913次;同年4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冯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875次;同年3月起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接受打赏705次。
同年7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在湖南省南县**镇**村**组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栋**房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冯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一酒店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期**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乙、明某某的证言及淫秽视频及支付钱款的截图证实,其通过他人在微信群内发送的二维码进入黄色网站观看淫秽视频,内有几千部淫秽视频,只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5-10元就可以观看。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072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涉案物品鉴定清单》《工作情况》证实,案发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对上述四个平台远程勘验,打开两名证人观看淫秽视频的网址可直接跳转至上述平台三,涉案四个平台的视频源为同一视频源,共计提取视频6,708部,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分别对上述六名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从唐某某处扣押手机九部及拼装电脑主机一台;从刘某甲处扣押手机一部;从钟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台式主机一台及银行卡一张;从方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从冯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从胡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分别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9520元、7800元、9652元、5757元及6618.89元。
4.上述六名被告人的手机、电脑截屏、支付宝转账记录及账号打赏、提现明细等证实,上述六名被告人分别担任淫秽网站推广代理,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传播淫视频链接、二维码及接受打赏次数、提现金额等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衡东县公安局新塘派出所出具《抓获情况》、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燕泉派出所及人民路派出所、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花山派出所《抓获经过》、南县公安局三仙湖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上述六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及胡某某俊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及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六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冯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刘某甲、钟某某、方某某及冯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禹艳辉
检察官助理:陈珏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本案六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唐某某:1821822****;刘某甲:1397421****;钟某某:1538738****;方某某:1587355****;冯某某:1887356****;胡某某:1378657****)
2.侦查卷宗七册及补充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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