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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苏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横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Z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楼**门,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镇**村**号**房,在**公司务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月11日被哈尔滨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交通肇事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判处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横琴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村**组**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镇**村**号**房,捕前经营早餐生意。2019年11月5日因盗窃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横琴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串邀被告人苏某某,使用三轮摩托车工具,在横琴新区汇通五路中铁一局项目部附近,盗窃珠海市**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玻璃幕墙单元铝合金外框一个,价值人民币2747元。当日,被告人冯某某将盗得的铝合金外框拆成条卖给珠海市**废品收购站,获款590元,分给苏某某180元。

202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横琴新区彩虹路与琴石道路口附近的停车场,从**建筑工程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AE7535吊车上,将吊车垫脚用的三块钢板(规格为:1.4M×1.4M×3CM),用携带的撬棍撬到三轮摩托车上偷走,经价格认定,三块钢板共价值人民币4170元。当日,被告人冯某某将三块钢板运至珠海市**收购站销售,获款2100元,冯某某从中分给苏某某1000元。

被告人冯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三轮摩托车1辆、撬棍1根的物证;5.视频监控资料;6.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的书证;7.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1.​ 案卷材料伍册,光盘叁张;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三轮摩托车1辆;撬棍1根。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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