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71********,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其哥哥冯开金到**街村田某某家邀约被害人田某某吃烧烤,田某某正在家中吃饭,期间喝着白酒,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其哥哥冯开金、被害人田某某一起到羊街街上的丽华烧烤店吃烧烤,吃烧烤时田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22时许,冯某某和冯开军离开,冯某某回到租住在羊街镇小康村张关勤家四楼409房间住处。22时5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带着热水壶来到409房间住处,随后两人在房间烤火。到了23时许,处于醉酒状态的田某某来到冯某某租住409房间并敲门,范某某开门看见是田某某后察觉冯某某和田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范某某打了妻子冯某某一巴掌,田某某便发火上去打了范某某几拳,范某某起身欲离开,田某某便关上房间门不让范某某离开,田某某和范某某二人开始厮打倒地,在撕打过程中冯某某、范某某夫妇二人先后用铁质热水壶和炒菜锅多次击打田某某,导致田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羊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范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79****;
2.公安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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