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1034********00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村**号,现住同上,案发前系**矿**科职工。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527*******00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号,现住陕西省白水县**路******单元*户,案发前系**矿**科职工。2007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3月20日该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527********363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路***号,现住陕西省白水县医院***楼*栋*楼西户,**县医院**科职工。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527********36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白水县****酒店**楼****,案发前系**矿**科职工。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7月14日,赵某某(另案处理)接到被害人张某乙向其讨要债务的电话,约定与其在白水县*****门对面的**洗车店门口见面,该赵因之前被被害人张某乙因索要债务殴打过,便心存报复,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让该冯找几个人到**洗车店给其帮忙“教训”(殴打)张某乙,并独自先行前往**洗车店,冯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张某四人携带洋镐把,驾驶一辆****商务车亦前往**洗车店。在**洗车店门口,该冯等四人发现赵某某和被害人张某乙二人后即下车,冯某某带领蒋某某、张某三人手持洋镐把立即对被害人张某乙腿部、胳膊、背部等部位实施殴打,张某甲用脚踢打张某乙后又将冯某某手中的洋镐把抢去实施殴打,被害人被打后四人迅速驾车逃离。被打后被害人张某乙因左臂受伤立即报警,经陕西省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等四人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情节恶劣,其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等四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四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村**号,联系电话:131****6677。
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陕西省白水县**路******楼*单元*户,联系电话:147****4555。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陕西省白水县*****楼*栋*楼*户,联系电话:132****8444。
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陕西省白水县****酒店**楼****,联系电话:187****0333 。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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