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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蒙某某等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贵港区**镇**村**号,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医院龙昆南门诊部正对面烂尾楼**楼。2009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传唤至派出所,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周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某日约凌晨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蒙某某约定前往海口市秀某某海盛路**号原**招待所内盗窃电线电缆等物品。周某某与蒙某某在准备好螺丝刀、割刀、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后,二人骑乘一辆电动车前往上述地点。到达现场后,周某某与蒙某某翻爬铁门进入待所内寻找可以盗取的电线,两人在楼内盗取约几十斤的电线后离开。天亮后两人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号黄某某废品收购站,将盗来的电线以15元左右的价格卖得300多元,周某某与蒙某某平分。

   2、2020年4月份上旬某日晚,被告人蒙某某、周某某和冯某某相约到上述地点盗取电线等物品。当晚蒙某某与周某某前往冯某某住处集合后,周某某驾驶电动车载蒙某某,冯某某骑共享单车一起前往上述地点。三人到达现场后从门口的铁门翻爬入院内,三人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将空调拆掉,蒙某某与冯某某拆解空调主要的零部件铜管及电线的铜,周某某则负责从旁协助。三人共拆了约七台空调。三人将盗窃所得拿到海口市龙华区**村**号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每人分得约600元。

3、2020年4月份下旬某日晚上约23点,被告人蒙某某与被告人韦某某相约到上述地点盗窃。二人翻爬大门进入院内后,与正在作案的周某某相遇,三人拆解空调,将空调的电线铜芯和铜管偷走。作案后三人先回到被告人冯某某的住处,天亮后将盗取来的电线铜芯和铜管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每人分得约300多元。

4、2020年5月份下旬某日晚22时,被告人蒙某某和被告人韦某某前往冯某某的住处,三人相约一起前往上述地点盗窃电线等物品。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韦某某的电动车,载着韦某某和蒙某某前往上述地点。到达现场后,三人爬铁门进入偷割电线。当晚,蒙某某和韦某某、冯某某每人分别偷割约20斤左右的电线,约凌晨4时许,三人逃离作案现场,三人将盗取来的电线出售给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利600多元,每人分得约200元。

   5、2020年6月下旬某日晚上约23时,被告人蒙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相约前往上述地点实施盗窃,二人骑共享单车到达上述地点,蒙某某和冯某某翻爬大门口的铁门进入后,在楼内寻找可以剪的电线、电缆等物品。二人在偷割了约20斤的电线和拆取了6部空调冷凝器后,将盗窃来的物品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共获利400多元,所得两人平分。

    6、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因联系被告人冯某某未果,遂一人前往上述地点盗窃,蒙某某在翻爬进入楼内盗窃空调零部件过程中与冯某某取得联系,冯某某表示其正在楼内作案,二人将楼内的空调管道剪断,用螺丝刀将空调铜管取出并盗走,之后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共获利400多元,所得两人平分。

    7、2020年7月3日约23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乘坐一辆摩的前往上述地点实施盗窃,二人翻爬进入,拆取空调部件,共盗取六条铜管及多个洗手盆的黄铜及数米电线后离开。之后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共获利约660多元,所得两人平分。

8、2020年4月份初某日23时,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骑电动车相约到上述地点盗窃。到现场场后二人翻爬铁门进入院内,两人用螺丝刀、割刀等工具盗取楼内的电线以及电视信号线共约40斤。凌晨3时许,两人离开回到烂尾楼,天亮后,两人将盗窃所得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共获利约400多元,所得两人平分。

9、2020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上述地点翻爬铁门进入,先在右侧的一楼房间割剪了约8米的电线。随后到一楼公厕内用扳手等工具将10来个黄铜质地的按压式冲水阀撬开并盗取。之后冯某某将上述物品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利513元。

10、2020年3月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上述地点盗窃。韦某某翻爬铁门进入院内,盗取了4个高压锅和8个铝制的脸盆。之后韦某某将上述物品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利180元。

11、 2020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上述地点实施盗窃。韦某某翻爬铁门进入院内,将电线剪断并盗取。之后韦某某将上述物品拿到黄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利60元。

12、2020年5、6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窜至上述地点欲实施盗窃。韦某某翻爬铁门进入院内后,因发出声响被保安用手电筒照射,韦某某快速躲藏到招待所三楼的沙发底下,保安未发现韦某某离开,韦某某在确认保安离开后迅速翻爬铁门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老虎钳、螺丝刀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员工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周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周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周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周某某、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梅英

书 记 员:王宝雯

2020年11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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